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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鉴证
更新时间:2020-04-22 14:41:52
  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
  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三)中,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了规定。具体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
  对接受委托前了解业务环境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对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财产损失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损失证据等内容;
  (四)对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对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承接条件”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规定。具体是:“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承接条件鉴证实务
  (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
  所谓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13号令”规定的一般企业的财产损失,“4号令”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和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
  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确认、计量和申请报批的财产损失。主要要求有以下四个内容:
  一是财产主体要求,允许扣除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时限要求,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三是处罚要求,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四是审批程序要求,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并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企业财产损失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二是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工作质量,降低职业风险;三是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性承揽,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财产损失准则》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揽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与委托方签定鉴证业务约定书。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在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人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
  对已承揽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将鉴证业务变成非鉴证业务。
  (六)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这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几个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独立性。独立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
  职业责任是指职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
  职业谨慎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