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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准备
更新时间:2020-04-22 14:42:49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保存10年。然而,2008年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截止日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天内提供。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此外,关联申报时,企业所提交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还要求企业披露其是否已按要求准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是否免予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及企业当年是否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等信息。
  实务中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通常需要到次年季末才能准备妥当,因此考虑到次年5月31日的准备期限,企业在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时间压力。